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一)行政复?/P>
法定情形: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P>
1.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
4.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7.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的权利,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P>
8.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9.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P>
10.认为公安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P>
法律依据及条文:《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P>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P>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P>
(二)行政诉?/P>
法定情形: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P>
3.申请行政许可,公安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P>
5.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P>
6.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P>
7.认为公安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P>
8.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P>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提起行政诉讼;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P>
11.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P>
法律依据及条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P>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P>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P>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P>
(三)国家赔?/P>
1.行政赔偿
法定情形: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行政赔偿?/P>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P>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P>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P>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P>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P>
法律依据及条文:《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由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P>
《国家赔偿法》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P>
《国家赔偿法》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P>
2.刑事赔偿
法定情形: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刑事赔偿?/P>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P>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P>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P>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P>
法律依据及条文:《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P>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P>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P>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P>
(四)行政强制与暂缓执行
1.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P>
法律依据及条文:《行政强制法》、《人民警察法?/P>
《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P>
第八?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P>
2.申请暂缓执?/P>
法律依据及条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P>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P>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P>
(五)刑事复议、复核及立案监督
法定情形?.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复议?/P>
?)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
?)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P>
?)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不服的?/P>
?)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
针对???)项信访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P>
2.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除依法申请复议或复核外,还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立案监督?/P>
法律依据及条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P>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在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如果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P>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条: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保证人宣布,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P>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P>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P>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P>
(六)技术鉴?/P>
1.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P>
法律依据及条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P>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1.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2.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P>
3.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P>
4.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P>
5.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P>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P>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P>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P>
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P>
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P>
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P>
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P>
6、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7.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P>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P>
2.交通事故鉴?/P>
法律依据及条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P>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P>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P>
3.火灾事故鉴定
法律依据及条文:《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公安厅消防总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公安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P>
(七)行政调?/P>
法律依据及条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P>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P>
二、处理揭发控告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1.投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作风问题
法定途径: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部门反?/P>
法律依据及条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P>
《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P>
《人民警察督察条例》(国务院令?03号)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P>
2.控告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犯罪问题
法定途径:向人民检察院检举?/P>
法律依据及条文:《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P>
《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P>
三、处理信息公开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1.申请公安机关公开信息
法定途径:向公安机关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出?/P>
法律依据及条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P>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P>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P>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P>
2.认为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法定途径:向上级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P>
法律依据及条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P>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P>
3.认为公安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nbsp;
法定途径: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P>
法律依据及条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P>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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