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总则 第一?nbsp;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全市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的积极性,鼓励公民提供经济犯罪线索,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进一步促?“破案会战”,制定本办法?/p> 第二?nbsp;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行政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明文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p> 第三?nbsp; 公民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济犯罪、提供相关线索并经公安机关核查,查获经济犯罪案件或抓获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给予奖励?/p> 第二?nbsp; 举报范围和内?/p> 第四?nbsp; 公民发现或知悉的下列情况,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p>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经济犯罪嫌疑人; (二)正在被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落脚点或藏身地?/p> 第五?nbsp;
公民举报时,应尽可能提供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等简要案情,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主要特征、藏匿地点及主要犯罪事实、证据情况等?/p> 第六?nbsp; 公民举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相关资料要真实有效,不得故意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同时,举报人应说明线索来源?/p> 严禁借举报为名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否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p> 第三?nbsp; 举报方式和途径 第七?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供经济犯罪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 (一)信件举报。公民可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破案会战”线索举报信箱(或来信地址)举报; (二)互联网举报。公民可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微博举报; (三)电话举报。公民可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办公电话举报; (四)现场举报。公民可直接到公安机关或向公安民警当面举报; (五)其他方式举报?/p> 第八?nbsp; 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供经济犯罪线索,可以公开或秘密进行,并可采取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p>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在举报时可使?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保证密码的安全?/p> 第九?nbsp; 公安机关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在核查、奖励、宣传等过程中向任何人、任何单位透露举报人相关信息?/p> 第十?nbsp; 公民可以向各级公安机关举报经济犯罪?/p> 县(区)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经济犯罪线索的受理、核查、回告、奖励等工作,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重大经济犯罪线索的受理、核查、回告、奖励等工作?/p> 第十一?nbsp;
公安机关对公民提供的经济犯罪线索一般在3个月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线索可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经核查属实的经济犯罪线索应当向举报人回告?/p> 第四?nbsp; 奖励 第十二条 根据公民提供的经济犯罪线索发挥的作用不同,分别给予奖励?/p> 提供经济犯罪线索发挥的作用分为直接作用和重要作用。直接作用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直接获取有力证据破获经济犯罪案件或抓获经济犯罪嫌疑人;重要作用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获取其他相关线索、信息,通过进一步工作,破获经济犯罪案件或抓获经济犯罪嫌疑人?/p> 第十三条 公民提供经济犯罪线索,根据其作用大小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破获经济犯罪案件的:起直接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0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200?000元?/p> (二)公民提供线索抓获经济犯罪嫌疑人:抓获犯罪嫌疑人奖励人民?00?000元?/p> 同一人举报而查获经济犯罪案件、抓获该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其中较高的奖励幅度内确定奖励金额,不重复奖励?/p>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投案的?/p> (二)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p> (三)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p>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p> 第十五条 奖励在举报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侦查终结后进行?/p> 第十六条
公民提供的经济犯罪线索被认定有效后,公安机关?0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在当地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p>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或获奖信息公布之日起,应?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p> 第十七条 奖金领取方式?/p> (一)举报人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p>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需同时提供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p>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举报人使?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p> 第五?nbsp;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负责解释?/p>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三月一日起实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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